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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打官司財產怎麼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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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打官司財產怎麼收費
打官司如何收費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爲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

1、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

2、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 10元;

3、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 510元;

4、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 1510元;

5、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徵收,即標的×1.5% 2510元;

6、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按1%徵收,即標的×1% 5010元;

7、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 10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