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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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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存在的問題
徵收社會撫養費時存在的問題

由於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不確定性,使得有很多問題:


第一,“1994年以後,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計劃生育不適宜給以行政處罰,因此,陸續將罰款改爲了收費”即使是這樣,在很多地方還是有好多強制性的。孩子還沒生下來,由於和“計劃生育的”頂了幾句嘴,被帶到了“公社”裏拘留了。可能這就涉及到了我國的“人權”問題;


第二,這些錢被收了以後弄到哪裏了,是不是用在了“社會撫養”上。這可真的不是一個小數目;


第三,爲什麼會由於地方上的“領導”換了以後,“社會撫養費”就跟着變了,而且是變高了。協商好了一次交清,卻因爲領導班子的調換而改變;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時是不是也要繳這個費用,讓人感覺和“舊社會”差不多。


首先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廣西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一些具體標準問題,比如說是以當地的城鎮居民收入爲基數的三倍到六倍之間來進行徵收的,除此之外,還有什麼不懂的,也可以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