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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2、一般來說,市級醫學會鑑定在醫學會鑑定接受鑑定開始起三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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