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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夥同挪用公款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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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夥同挪用公款的後果
夥同挪用公款會有什麼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構成挪用公款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挪用歸個人使用。 3、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的: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也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是指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如走私、賭博等。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營利活動”,是指進行經商辦企業、存入銀行,集資、投資股市、購買國債、放貸等經營性活動。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歸個人使用”,是指用於個人消費,而不是用於非法活動或者營利活動。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雖然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一般可不作爲犯罪處理,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