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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案件司法觀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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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民事再審案件司法觀點(一)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筆者整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再審的司法觀點,供學習交流。

司法觀點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再審和申訴案件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四、對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和申訴案件,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庭負責辦理。對本級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和申訴案件,由審判監督庭負責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2002年3月1日,法〔2002〕22號)

考慮到涉外民商事案件專業性強、適用法律複雜的實際情況和法院現行的機構設置,《通知》把本級法院終審的此類再審和申訴案件劃歸審監庭處理,把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實施審判監督的再審和申訴案件劃歸專門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庭處理,這樣上下對應,便於歸口管理,有利於加強審判監督指導。因此,凡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或者發函要求下級法院複查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應由負責審理此類一、二審案件的審判庭辦理。

——張進先:《〈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載曹建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訴訟卷IV》23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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