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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權利義務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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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權利義務告知書
權利:

一、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員、鑑定人和翻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二、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三、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四、對詢問筆錄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有權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五、對公安機關及其辦案民警侵犯當事人權利的行爲,有申訴、控告的權利。

義務:

一、 違法嫌疑人員對辦案人員的詢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

二、 受害人、證人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三、 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逐頁簽名或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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