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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業法空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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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業法對空置房規定:
1、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2、經業主驗收,因未裝修不具備入住條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後(含房屋裝修)因故長期不使用的空置房,從驗收或業主報告物業服務企業,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即日起,其物業服務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標準的70%交納。
3、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天津物業法空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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