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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輛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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