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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監高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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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監高競業限制

在企業中對於股份轉讓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我國的公司法上對於董監高在進行轉讓股份的時候需要準守相關的規定,其中關於限制的內容是什麼很多人都不清楚,這點需要大家從下面的內容中進行了解。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司法董監高轉讓股份有什麼限制

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中,對董事監事高管的股份轉讓限制有以下規定。

第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第六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爲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述可轉讓股份數量範圍內轉讓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還應遵守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

第七條 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第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爲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並由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上述“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爲保障公司股份的權益,因此制定公司法,引出公司股份的管理條例的相關的規定。根據條例對公司中管理人員進行制度上的明確規定,要求其行爲上必須遵守以上規定,不能夠做出損壞公司集體利益的行爲,否則將要受到法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