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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和公司解散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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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破產和公司解散有什麼區別?

公司破產和公司解散有什麼區別?

公司解散是結束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消滅其法人資知格的一種法律程序。破產,是指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出現資不道抵債,而通過法定程序清償財產、償還債權而終止其法人資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動。破產是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必須走的法律程序,而解散,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且不符合破產的要件,就可以解散。解散時也要經過債務清算,如果資產大於債務,就是解散。如果資產小於債務,則爲破產。破產主要是出現在一些資不抵債的情況,到時候只能通過法律程序來進行償還的版,而解散指的是還有一絲的希望。公司解散大致分爲兩種情況,一爲自願解散,一爲強制解散。

解散的條件有:1、公司章程約定的經營期限到期,且股東決定不繼續經營。2、全體股東協議終止經營,可以解散。3、出現了不能法定的繼續經營的情況,如繼續經營無法實現公司的目權的,經全體股東協商可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有何影響?

公司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後散”體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並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由此可知,在我國,公司解散後,對公司產生如下影響:

(一)公司進入清算程序。除因合併、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進行清算,通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係,分配剩餘財產,從而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二)公司仍存續,但應停止積極營業活動。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於與清算有關事務。

解散屬於公司消滅法人資格的原因之一,但實踐中也要滿足瞭解散的條件之後,那麼纔有可能導致公司消滅法人資格。《公司法》中就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一定的規定,但要注意只有清算完成後,那麼纔會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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