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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條件如下:(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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