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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前沿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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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前沿問題有哪些?

公司法前沿問題有哪些?

司法前沿問題主要有最低資本制的廢止、認繳制的引入、資本制度其他環節的緩和等,並就認繳制下的股東出資責任、資本制度的變革對於股東出資責任的影響、公司資本制度立法變革存在的問題與反思等。

相關知識: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爲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

概念: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有一定的限制,必須是50人以下;

2)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財產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資本;

新《公司法》(圖1) 4)公司的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5)公司的設立程序簡單,組織機構靈活

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3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公司發起人有人數限制,2~200人

2)公司資本分成等額單位,稱之爲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發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規模較大,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在設立程序上也比較複雜。

設立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綜上所述,公司法在被制定出來之後也經歷了長時間市場時間的檢驗,但是也在同時暴露出許多暫時性存在解決困難,而這些具有前沿性的問題將會在不斷地修改當中得到完善,而公司法的學者以及立法者將針對相關的問題以及市場實際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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