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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失信人員解除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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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來說,對於失信人員的解除規定的是消極條件,一般只要是失信人員,在兩年的時間內沒有違反規定,就會到期解除失信人的信息。但是如果在兩年內,被執行人本人以暴力、威脅或者以以與之相仿的方法妨礙、抗拒執行,且情節嚴重或失信情節嚴重,有多項失信行爲的,可以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根據協議,被執行人自覺履行完畢裁判文書確定義務的,法院將在5個工作日內向徵信中心提供更新信息,徵信中心接收後,將在5個工作日內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目前失信人員解除需要什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