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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對外承擔責任,只是相當於總公司一個部門。分公司是企業主體形式中一個特別的存在,其雖無獨立法人資格,但是對外卻往往有獨立經營資格,須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對外經營。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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