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者與企業侵權責任認定的條件是:
1、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是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2、必須是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他人的損害;
3、必須是成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損害;
4、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侵權方面的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爲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合併、分立時請求權人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爲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十九條 【財產損失計算】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承包經營者與企業侵權責任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般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特別是對於有關損害的具體數額與需要根據實際後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