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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合同條約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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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合同條約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股東合同條約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鑑於條款

鑑於條款,主要是言明締約雙方簽訂合同的初衷或籍此想達到的目的,或簽訂該合同所依賴的事實狀態。其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在雙方對合同履行內容發生爭議的時候,此時鑑於條款就相當於一個輔助評價標準,有一定的證明作用,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二是承諾或保證作用,在鑑於條款中寫明一方簽訂合同時所依賴於對方提供的材料或陳述的內容,作爲雙方締約的前提或信賴的基礎,如果對方違反了這種承諾或保證,導致已方利益受損,則可據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2、股東除名條款

由於公司法沒有相關規定,在股東協議中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等情況下被除名人退股。

3、隱名股東的協議安排條款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隱名股東不違法,但爲了防範可能的風險在股東協議中明確隱名顯明股東的權利義務是非常有必要的。

4、退出機制條款

風險投資的本質是資本運作,退出是實現收益的階段,同時也是全身而退進行資本再循環的前提。它主要有四種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轉讓、股份回購和公司清理。

5、違約責任條款

違約責任關係到合同效力的強弱,如果沒有規定違約責任,一方違約僅能從損失上計算,無法起到對違約的制約作用,因此違約責任的約定是一項保障合同效力的重要條款。

二、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爲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着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6、在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總的來說,其實法律上並沒有強行規定股東合同條款當中應該包含的這些內容,只不過以上這幾條都是關係到各位股東和公司合法經營的重要條款。就像是本公司如果就沒有隱名股東的話,那在股東合同當中當然就不需要多此一舉的進行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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