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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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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
2、以訴訟的方式。
3、區分不同的撤銷事由而以意思表示或者訴訟方式。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一、客觀方面: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爲。
2、債務人的行爲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後,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爲危害債權。
二、主觀方面:
1、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爲爲無償行爲,即合同法第74條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2、如果債務人的行爲爲有償行爲,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撤銷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