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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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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申請人持申報材料向省政務大廳環保窗口提出申請。窗口工作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覈,如符合受理條件的進行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單,將申報材料轉送土壤處。
2、審查
1.土壤處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現場評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該許可項目進行審覈。2.對符合申請條件和相關規範要求的經營單位,土壤處製作許可證。
3、辦結
行政審批辦報經廳領導籤批,出具批覆文件,申請人持受理通知單領取。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爲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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