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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幾年換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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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幾年換屆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幾年換屆

公司監事每3年換一屆,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公司法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二、監事的職權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一)】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二)】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三、監事會的會議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的會議制度】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綜上所述,這個每一屆監事任期的時間都是三年,三年到期以後,如果改選的過程當中失敗,當事人就不再具有建設資格,如果連選勝利的話是可以連任的,作爲公司的監事或監事會,其主要的職責就是對公司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爲進行監督,而且有權利檢查公司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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