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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麼是破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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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破產和解?咱們一說到破產,很大部分人都會先想到一個企業賠本破產,其實並不全是如此,破產和解其實是雙方當事人通過一些會議協商達到雙方表達意思一致,和解的自由度很大,但是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纔可以通過。接下來本站小編給你介紹分析。

到底什麼是破產和解?

一、破產和解的概念

破產和解是指具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在法院許可後,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法院認可後終止破產程序,從而預防企業破產的法律制度。

破產和解可以分爲兩種類型:進入破產程序之前的和解和進入破產程序之後的和解。

二、破產和解的特徵

1、破產和解要以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爲前提;

2、破產和解的終止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爲基礎;

3、和解協議應當經過法院認可方能生效;

4、和解程序優先於破產程序;

5、和解程序的優先效力具有相對性。

三、破產和解內容、必備條件及其生效要件

1、破產企業在提出破產和解時,必須提出債務的清償方法等破產和解條件。關於和解條件的內容,要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平等,這是因爲,破產和解既然是由法院進行的破產處理之一,那麼,債權人平等的理念當然要起支配作用。能成爲該平等適用對象的人只限於一般的破產債權人。

2、破產和解的提供人或第三人沒有遵守破產和解條件而向特定的破產債權人提供特別的利益時,將被視爲無效。

3、破產和解方案提出後,法院應對該方案是否由有資格的人提供或是否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等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判斷是否存在法定駁回事由。

4、對於通過了法院審查的破產和解計劃,還需交付債權人會議表決。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日期由法院作出決定並公告,該召開日期必須在一般的債權申報之後。不過,在有特別申請時,法院可以合併會議召開日期和債權申報日期。在會議上有表決權的僅限於一般的破產債權人。破產和解提供人應在破產和解的召開日期到場提供破產和解方案。這種提供的含義,應是向債權人提供破產和解契約。所以,在會議上由法定多數債權人表決認可破產和解條件的話,可以理解爲這是債權人方面對破產和解契約的承諾。認可破產和解的要件是,持有表決權的出席會議的債權人過半數,而且其債權額必須得到持有總債權額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債權人的同意。

5、若債權人會議否決了破產和解方案,即意味着要繼續進行破產程序;對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方案,還需要移送到法院進行確認。之所以在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的還要得到法院認可,是因爲破產和解的效力對少數反對破產和解的債權人也具有強制力的緣故,因此,這種要求的目的是爲了確保破產和解的合法性。

綜上所述,通過破產和解不僅僅可以使債務人繼續經營償還債務,同時也保障債權人的債務清償,也可以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同時法律也禁止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超過和解以外的約定,以此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這樣可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糾紛,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穩定。關於什麼是破產和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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