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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行爲撤銷的問題?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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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在申請破產後,相關法院就會進行受理,那麼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財產的哪些行爲,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債務人在此期間是否需要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接下來,請跟隨本站的小編一起去詳細的瞭解吧。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財產行爲撤銷的問題?

一、債務人財產行爲撤銷的問題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二、債務人對債務提供擔保

(一)債權人這所以會讓債務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是因爲:

1、若債務人沒有擔保資產,則債權人的借債風險很高。

2、若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則債權人只能等債務人慢慢還。

擔保在民法上指爲保障債權實現而採取的保證、抵押等行爲。如甲向銀行借款,乙爲甲提供擔保,保證在規定期內甲履行還款義務,一旦甲不履行義務時,乙予以履行。我國在1995年頒行擔保法,規定了有關事項。刑事訴訟法上的擔保則是爲取保候審、保外就醫等提供一定的保證。

(二)擔保的方式:

1、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1)當事人在爲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2)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區別:保證產生的權利爲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在相關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1年內,會涉及到債務人的財產問題,此時債務人的無償轉讓財產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以及放棄債權等行爲會被相關有權的人撤銷,而且債務人還必須對自身現有的債務提供擔保。以上的內容是本站的小編就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的問題爲大家作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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