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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與停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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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併、分立或破產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適用的清算程序。

破產清算與停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時適用的清算程序。正常清算和破產清算雖然都是終結現存公司的法律關係,消滅法人資格的行爲,但它們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發生清算的原因不同。

適公司清算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破產清算的原因是破產解散。

(2)決定清算組成員的機關不同。

公司清算組成員,如果是自願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強制解散的,由作出強制解散的主管機關決定清算組人選;破產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

(3)適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正常清算適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產清算適用破產清算程序。

(4)適用的法律不同。正常清算適用公司法,破產清算適用破產法。

《公司法

第183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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