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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應具備的破產能力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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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程序應具備的破產能力有哪些條件

清算程序應具備的破產能力有哪些條件

破產申請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按照破產程序了結其債債務關係的請求。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破產申請的提出要同時具備以下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才能被法院接受。

1.破產申請的形式要件:

(1)破產申請必須要由具有申請權的人提出。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債權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債務人可以作爲破產案件的申請人;

(2)破產申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我國,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普通法院屬管轄,至於破產案件級別管轄以及管轄權方面,應參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轄規定執行;

(3)破產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這與普通民事訴訟相比較是一個區別;

(4)破產申請由債務人提出時,應預交破產費用,但不用一次全部預交完畢,而且在破產宣告後,它可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和解達成協議後,應自債務人財產中及時償還。

二、破產法中的破產程序範圍

在我國重新起草破產法的過程中,破產程序是否應當適用於企業法人以外的債務人,曾經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歸納起來有這樣幾種說法。

第一種意見認爲,破產法應當適用於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法人和自然人。這種意見的理由主要有:

(1)破產程序實質上爲債務清償不能時適用的強制還債程序,目的在於保障所有的債權人能夠從債務人的財產中得到公平受償:自然人和法人一樣,同樣面臨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問題,理應受破產法調整。

(2)破產製度下的清償程序、和解程序,可以使債務人擺脫債務訟累或者減輕債務負擔,能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事業並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如果破產法不適用於不能清償的自然人,那麼自然人無法享受適用破產程序的優勢,更難以擺脫不能清償債務的困境。

(3)破產程序機制完善,適用於自然人,宜於債務清理,可以更充分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4)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將自然人納入破產法的適用範圍;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許多不是法人的企業,如私營企業、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等營業實體,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些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現象將會越來越多,需要法律對其債務清償程序加以規範,以利於其在平等的條件下與企業法人展開競爭。

第二種意見認爲,破產法應當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法人,而不能適用於自然人。這種意見的理由主要有:

(1)自然人破產首先要求自然人的財產清楚,目前我國對自然人的財產缺乏一套完整的申報、監控的法律法規,也沒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因此,破產程序不宜擴及適用於自然人。

(2)自然人破產時,哪些財產屬於個人生活必需品,不得用於清償債務,需要作出科學界定,但由於各地生活水平的差異,很難加以規範。

(3)自然人負債一般限於生活債務,數額較小,若允許適用破產程序,勢必造成破產案件的大量增加,我國現行的審判機制不能適應大量增加的破產案件。這些客觀存在的情況妨礙破產程序適用於自然人。

總的來說, 公司是屬於企業法人,如果企業法人對於公司債務無法償還的,允許企業法人申請破產。公司進行清算後,法人地位自然取消,公司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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