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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報債權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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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申報債權期限是多久?

破產申報債權期限是多久?

我國法律規定,以通知書形式送達破產案件受理通知的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限爲收到通知後一個月;以公告形式送達的債權人,申報期限爲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對逾期未申報的債權,有的國家規定,在破產程序中便不予清償,有的國家規定,債權人仍可補報,但需自行承擔債權調查費用,對以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也不得再提出異議,在分配除斥期間內仍未申報的不予清償。我國法律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爲自動放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予清償。

二、破產案件中債權申報流程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並得到確認後,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

在近幾年中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會隨之建立起來,那麼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是會出現經營不善的情況,如果出現了破產等意外情況後則需要對企業進行清算,同時也是需要將企業所欠的債務以及企業員工的勞動報酬都支付完畢後纔可以合法合規的辦理破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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