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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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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和解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哪些

破產和解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哪些

破產和解的法律規定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第九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條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並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第九十九條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一百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第一百零一條 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 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第一百零三條 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爲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範圍內,不予返還。

第一百零四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爲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爲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並終結破產程序。

第一百零六條 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二、破產管理人的刑事責任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31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破產法雖然沒有具體規定構成犯罪的法條,但是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對破產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構成犯罪的行爲,可以適用刑法的具體規定,追究破產管理人的刑事責任。一般來說,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犯罪行爲主要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破產欺詐、私分國有資產等。如果犯罪行爲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上級主管機關或財稅人員、工商、土地管理等機關派到破產清算組的人員),可以根據《刑法》第93條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解釋,相應的適用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如:律師、會計師、破產清算事務所人員可以按照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破產欺詐罪(刑法第162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等規定進行處罰。

三、公司倒閉和破產有什麼區別

破產的情形包含倒閉,也有破產重組的情形,所以破產的範圍寬於倒閉;

破產,是一種宣告債務人無力償付債務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爲和經濟行爲。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倒閉,指企業或商店因虧本而停業。破產還有生產能力,屬於是資本和債務相抵或相差不是很多。倒閉是企業喪失了生產活力。二者都是企業開不下去了才採取的措施。企業破產是可以申請破產保護的。對企業主個人財產傷害小。而倒閉就是自己關了企業卻沒了解之前的債務。破產可以按順序賠償,倒閉則沒有人給賠償。

四、公司申請破產的流程是什麼

公司破產要經以下法定程序:

(1)破產的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2)破產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爲自動放棄債權。

(3)破產的和解協議

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請或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定後,終止破產程序的一種制度。

(4)破產的宣告: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5)破產的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破產終結:破產終結是指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序的終結。

所以說,破產和解的法律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進行規定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了解企業破產的一系列概念,重要的是當事人需要了解破產和倒閉的區別,以免將二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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