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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擔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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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即將面臨破產,要進行破產的清算,清算和處理公司的債務以及財產。對於公司的債務,公司一定要進行擔保,擔保債權在破產清償中對於一般的債權來說,會享有優先受嘗的權利。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公司破產清算擔保的具體內容。

公司破產清算擔保的內容

一、破產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組。

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

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

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

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二、公司破產清算擔保

擔保債權在破產清償是得到保障的,據《破產法》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擔保權債權在破產清償中對於一般的債權,享有優先受嘗的權利。

1、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又可分爲連帶責任保證及一般保證(補充責任保證)兩種方式。在破產程序中,破產企業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的,要考慮保證擔保的方式以及主債權是否到期兩方面因素。

連帶保證,對於連帶保證擔保,若主債權已到期,債權人可以直接參與申報債權。一般保證,對於一般保證擔保,則存在先訴抗辯權的問題,即債權人必須先向債務人求償,或者待債務到期後先向債務人求償,然後再向保證人求償,但此時保證人的破產財產可能已經分配完畢,顯然對於債權人有失公平。對此實務中存在不同觀點。

2、物的擔保

在破產企業爲第三方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第三方債務的債權人即擔保物權人有權就擔保物優先受償。《破產規定》中規定破產財產不包括擔保物,擔保物權人是否應當申報債權?實務中存在不同的觀點。破產企業對外提供物的擔保,擔保物權人有權就擔保物優先受償。至於是否參加債權申報,本人認爲擔保物權既然性質上爲物權而非債權,自然就擔保物適用“物權優先於債權”的規定,擔保物權人應向破產管理人主張按物權法及擔保法的規定優先受償,但該主張程序並非稱爲“債權”申報。

一般分爲保證擔保和物的擔保。對於擔保債權,在破產清償中,享有優先受嘗的權利。破產清算組,按照破產清算的流程,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償還,債權人債權人必須先向債務人求償,及時的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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