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構成要件:
1、行爲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2、行爲表現: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
3、行爲對象:行爲對象爲公衆存款。所謂公衆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羣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爲是公衆存款。
4、行爲結果:擾亂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 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