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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參賭的哪些行爲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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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信息網絡的發展,開設賭場的形式也在更新迭代,各種賭博網站、賭博APP、賭博羣聊在不知不覺中侵入了許多人的生活,很多人都是在不知不覺中就從賭博這一違法行爲走入開設賭場罪這一犯罪行爲的深淵。在網絡上利用賭博網站組織賭博活動構成開設賭場罪,主要分爲以下三種行爲類型:

網絡參賭的哪些行爲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

1種是“組織型”開設網絡賭場行爲;主要表現爲行爲人組建賭博網站、進行日常運營管理,並在該網站上接受賭博投注,即:不只是要求行爲人有組建賭博網站的行爲,還要求行爲人運營該賭博網站,這種既要求組建行爲,要求運營行爲的開設賭場罪類型,主要反映的是行爲人對賭場的絕對控制和支配權;其次還有購買或租賃他人的賭博網站,並組織賭博的情形,雖然這種情形的開設賭場方式嚴格來說不符合“使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來傳輸賭博視頻和數據以組織賭博活動”的要求,但是這種行爲僅僅是削弱了行爲人在開設賭場罪中的“組織”行爲,反而更加凸顯一種幫助開設賭場的情形;

2種是“代理型”開設網絡賭場行爲;主要是擔任賭博網站代理,接受投注或售賣賭博投注充值卡及光盤等,這種類型的開設賭場罪,本身不要求行爲人構建賭場,而是如同第一種類型中的第二種情形,是借用他人已經建好的賭博網站,對賭博網站的經營和維繫行爲,爲賭博網站的拓張拉人頭等行爲,但是這種類型的行爲,不僅要有“代理”等維繫拓張賭博網站的行爲,還要有接受投注的行爲,比如爲自己的下線開設子賬戶,並且下線賬戶充值進行賭博等等;

3種是“參與利潤分成型”開設網絡賭場行爲;這種類型的前提是,行爲人必須使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來傳輸賭博視頻和數據組織賭博活動,若只是參與利潤分成並不當然地構成開設賭場罪。在司法實踐中,不直接參與賭博網站的運營,而只是爲賭博網站提供幫助(例如通過“入資”的方 式)使賭博網站能夠良好運營,然後從賭博網站定期分利潤就構成了開設賭場罪。

這三種行爲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被網警重點打擊的開設賭場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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