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人代駕——按僱傭關係處理
私人之間的僱傭,即車主臨時花錢僱人代駕的,雙方之間形成僱傭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勞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的,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車主投保的險種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車主負責。如果代駕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代駕——按委託關係處理
車主通過代駕平臺尋找代駕司機並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由代駕公司提供的服務,這種情況下按委託合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要注意的是此處合同受託方是代駕平臺而非代駕司機本人,因此如果發生事故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後,由代駕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酒店代駕——按消費合同處理
某些酒店會專門爲喝酒後的顧客免費提供代駕服務,屬於餐飲消費的延伸服務,是消費行爲的延續,是消費者與酒店之間的消費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駕發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沒有盡到自己將顧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違反了服務合同的約定。如果事故車輛沒有保險或保險不足,應當由酒店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