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1、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進行認定,也就是無法證明自己沒有責任的,那麼視爲有責任。
2、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屬於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責任倒置原則。
3、根據法律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污染環境罪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1、構成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構成污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羣衆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1)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2、閒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3、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4、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環境污染的行爲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而且也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重大的威脅,在對侵權方的責任認定時就需要利用無過錯的方式來進行推定,只要有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認定自己沒有任何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