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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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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是什麼?

浙江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是什麼?

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第一條爲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條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第四條 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一)合法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

(二)合理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情況、危害後果等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科學、必要、適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過錯程度、行爲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同類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五條 本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罰款金額裁量採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設定裁量起點和若干裁量因素,對裁量起點和各裁量因素在總百分值以內分別確定若干具體百分值,將生態環境違法行爲對應的各項具體百分值累加後,乘以生態環境違法行爲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得出罰款金額的模式。

第六條 裁量因素是指影響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裁量的因素,並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程度細化爲若干具體適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設置主要考慮以下內容: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爲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爲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爲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爲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七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分爲兩種:

(一)專用裁量表:對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設定了專門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

(二)通用裁量表:對除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爲以外的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設定通用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

第八條設區的市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產業及規模等實際情況,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上增加或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10%,且調整後的罰款金額不得低於或者高於法定罰款數額。作出相應調整的規定應當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適用本裁量基準導致個案處罰明顯不當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情況下,變通適用裁量基準,但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並充分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步驟做好裁量:

(一)選擇適用的裁量表。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爲選擇相應的裁量表;有專用裁量表的應當適用專用裁量表,無專用裁量表的適用通用裁量表;

(二)選定裁量起點。即生態環境違法行爲法定最低罰款數額對應的裁量百分值,裁量表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確定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爲事實逐一確定各裁量因素的百分值,再將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與裁量起點對應的裁量百分值相加得到裁量百分值總和;

(四)確定罰款金額。將裁量百分值總和乘以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得出建議罰款金額(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裁量表中有特殊計算公式的從其規定;建議罰款金額經集體討論後確定爲罰款金額。

罰款金額不得超出法定罰款限額。

計算得出的罰款金額含有小數位的,捨去小數位按元取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拒不配合、干擾、阻撓調查取證,以及對執法人員、舉報人、證人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爲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爲引起重大羣體性事件,或被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主流媒體曝光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並經集體討論後,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重處罰後的罰款金額不得高於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對造成嚴重環境危害後果、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爲,經集體討論後可以按照該生態環境違法行爲的法定最高罰款數額予以處罰。

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對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違法情節輕微,給予一定限額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而當場做出處罰決定所適用的程序。

1、實施簡易程序的條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簡易程序必須具備三個條件:違法事實確鑿處罰有法定依據;罰款限額爲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2、適用簡易程序的步驟

(1)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2)查明違法事實確鑿;

(3)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量罰,應當屬於當場處罰範圍;

(4)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6)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當場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交款時限和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7)將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8)告知當事人對當場處罰決定不服時,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和途徑;

(9)對於應當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並出具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收據。

除上述情況外,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而應要求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交款。

(10)當場收繳的罰款,應在兩日內交至所屬執法機關,執法機關應在兩日內交付指定銀行。

(11)將當場處罰決定事項報所屬執法機關備案。

3、實施簡易程序的意義

在當前環境執法任務量大面廣,特別是情節輕微的環境違法行爲又十分普遍的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使其操作簡便,可以提高執法效率,節省執法成本,並適應行政執法的特徵,有利於處罰的實施。此外,由於有些環境違法行爲具有瞬時性,污染物排放具有不規則性,非當場處罰,事後則難以處罰,因而規定簡易程序也是十分必要的。

儘管簡易程序操作簡便,但它仍是執法機關代表國家的一種執法行爲,當場處罰決定同樣具有權威性和強制力。因此,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不能隨意超越步驟,當事人也必須依法履行。

(二)一般程序

與簡易程序相對應,一般程序適用於當場處罰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因此,一般程序的規定也更爲嚴格,操作也比較複雜。

(1)執法機構對於發現或受理的違法行爲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屬於適用一般程度範圍;

(2)立案,填寫立案登記表並履行立案審批;

(3)確定兩人以上調查小組,需要回避的人員應當依法迴避;

(4)執法人員佩帶執法證章,並向當事人和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5)開展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主要方式爲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有多個當事人或證人時,應個別進行詢問。詢問應當場製作筆錄。筆錄須經當事人和證人閱核簽名。當事人或證人拒籤的,應當在筆錄中說明;

(6)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並根據需要在現場進行記錄、錄音、錄相、拍照、採樣和查閱、複印、摘抄有關資料,以及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環境違法行爲的時候,行政執法人員肯定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罰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政處罰,法律賦予了有權機關一定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權利,在行使時得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各樣的因素,然後作出最爲公平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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