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無《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管理辦法》,但出臺了《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爲規範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適用範圍
第二條【適用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環境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三條【罰教結合】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維護合法權益】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應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守相對人的有關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
第五條【查處分離】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分離的規定。
第六條【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立法目的,並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爲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爲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爲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爲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七條【不予處罰情形】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迴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迴避情形。
符合迴避條件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第九條【法條適用規則】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爲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環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應當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效力等級相同的,可以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對於個人或者單位存在環境保護行政違法的行爲,顯然是需要受到法律的處罰的。在實踐中,對於不同的違法事實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對於相關違法行爲並達到立案標準的,且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