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科普>環境保護>環境行政處罰>環保行政處罰流程是什麼?

環保行政處罰流程是什麼?

普法知識館 人氣:2.26W

一、環保行政處罰流程是什麼?

環保行政處罰流程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違法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步驟、過程和方式的總稱。根據《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其中決定程序又可分爲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且當場執行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等的過程。簡易程序的設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個重要手段。

《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規定,在環境行政處罰中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違法事實確鑿。它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環境行政違法事實存在;二是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應當充分。

二是有法定依據。一是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該違法行爲還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應予處罰的行爲,二是適用簡易程序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罰款限額等。

三是罰款數額較小或者是警告處罰。小額罰款限額爲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在適用簡易程序時,必須遵循下列步驟:

1.表明身份。即執法人員應出示環境監理執法證,佩戴環境監理證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執法主體。

2.說明理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環境執法人員要予以正確、全面地口頭答辯。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的種類或罰款數額、違法行爲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環境行政機關的名稱以及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5.送達。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寫完畢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場交付當事人。

6.備案。由有關環境行政執法人員上交處罰決定書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屬機關就處罰基本事項進行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被處罰人的姓名、單位、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種類或罰款數額、處罰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執法人員的姓名等。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一)決定程序共同適用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了決定程序的共同原則。這些原則在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中都必須遵循,具體包括:

1.只有查明事實後,才能給予處罰。

2.行政主體負有告知義務。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行政主體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我國的法律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和企業的行爲,當企業和公民做出了違法行爲後,司法機關也是會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當相關部門作出了行政處罰後,當事人不認同處罰決定後,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也是公民擁有的合法權益。

TAG標籤:#行政處罰 #流程 #環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