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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廢物罪既遂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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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廢物罪既遂怎麼判?

走私廢物罪既遂怎麼判?

根據相關規定,犯走私廢物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廢物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海關監管制度和國家禁止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進境的制度。犯罪對象是“廢物”。這裏講的廢物不是一般廢物,而是特指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近年來,一些單位和個人見利忘義,走私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嚴重危害了我國的環境,威脅人民的身體健康。爲了遏制這種行爲,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增設了此罪名。

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以走私罪論處,依照走私罪一節的有關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部門提出,除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明確規定走私幾類違禁品的處罰以外,刑法對走私罪是按照行爲人偷逃應繳稅額的多少規定刑罰的。由於對走私固體廢物無法計算應繳稅額,司法機關對本罪在量刑上存在一定困難,建議對這種行爲單獨規定刑罰。同時考慮到走私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也應適用走私固體廢物的規定,所以《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並相應刪去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關於“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規定。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爲。所謂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如工業固體廢物(工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爲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爲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卻逃避海關監管,將其偷運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騙,將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誤認爲是普通貨物、物品偷運入境的,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如果沒有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運入國境的,構成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在當代的社會,廢物是需要按照法律和國家的相關規定對此進行回收再利用的,如果有人員走私廢物,也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的犯罪行爲,自然人按照5年以下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單位實行雙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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