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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後再次起訴離婚的婚前財產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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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後再次起訴離婚的婚前財產怎麼算?

復婚又離婚,這在實踐中還是不少見的,雖然這樣做不好,但還是存在的。那麼又離婚肯定涉及財產分割,那麼,復婚後再次起訴離婚的婚前財產怎麼算?本站小編在下文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復婚後再次起訴離婚的婚前財產怎麼算?

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司法解釋(一)之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復婚的手續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覈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三、復婚原因

一般來說,婚姻出現了問題,離婚的人並沒有比不離婚的人幸福。離婚並沒有明顯地減少沮喪和壓抑的症狀,並沒有使人重塑自我,重新把握自己的命運。雖然離婚可以減少某些壓力或傷害,但它可能造成另外的壓力和傷害——如心理的失落,角色功能的改變(繼父母與孩子的角色相處、教育),經濟和住房的改變,原親屬關係的中斷及朋友關係的重構等等。

其次,儘管離婚時,夫妻雙方抱有厭惡甚至仇恨,但在離婚之後,有相當一部分人會回憶原來配偶好的地方,產生思念之情,或者抱有好感。也就是我們平時講的“失去方知情可貴”。

第三,離婚之後,雙方當事人或許會有時間重新審視婚姻及生活,能客觀地看待自己前婚姻中存在的問題,降低在婚姻中的期望值,重新定位生命及婚姻的意義以及婚姻的客觀性及現實性,會站在自己之外的立場,去對待婚姻中存在的問題,不把婚姻當作個人逃避現實及困難的港灣。同時,把婚姻看作孩子成長教育的一個安全的社會責任團體,婚姻不僅僅是個人的事,還是孩子安全及健康成長的搖籃。

第四,由於婚姻中的非原則性問題,有些人一時衝動會選擇離婚,但夫妻間的情感並沒有真正破裂,這樣的離婚經過一段時間的“冷卻”後,往往容易重新走到一起來。

最後,對再婚的焦慮。據統計,離婚者的再婚率只有18%。再婚的不易是復婚的主要原因之一。當事人可能會看到再婚家庭的複雜性。如處理不好,很容易引發新的婚姻危機,作爲“過來人”,自然對此會慎重有加。

復婚對家庭來說是一件好事,但是又離婚,這會給很多人的感覺是不好的。當然,復婚前的財產肯定屬於個人財產,不可分割的,復婚後共同取得纔可以在離婚後進行分割。如有疑問請登錄本站平臺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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