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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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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後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結婚後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結婚後工資是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二、醫療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金的請求權屬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或保險期滿前只是一種期待權,它可能因保單失效、受益人撤換、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等特殊情形而變更或消失。可見,保單上所載明的保險金只是一種不確定的可期待利益,而且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單上明確指定受益人的,當保險事故發生或期滿而發生給付時,若無上述特殊情形,保險金應歸該受益人所有。在王先生與徐女士離婚時,保險金還只是一種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可期待利益,而且其受益人也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因此不可能成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從保險費的來源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工資、獎金若無特別約定,應歸夫妻雙方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從保險費的性質來看,保險費是投保人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承擔保險責任而按約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只有在投保人按約定繳納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期滿時,保險公司才負有按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一般情況下,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應當屬於保險公司所有,但是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或保險期滿前,投保人可以隨時要求退保,從而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保險公司退還的保險費。

在當代社會,現在很多的人對於這些共同財產是非常敏感的,如果因爲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當事人選擇其法院起訴,此時是需要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婚後取得的工資性收入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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