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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協議離婚怎麼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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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協議離婚怎麼辦理手續?

財產協議離婚怎麼辦理手續?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三)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二、離婚後能否變更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協議離婚時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事後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任何一方都不能變更或者撤銷。但如果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協議就屬於有瑕疵的協議,並非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法律上應當給予消除瑕疵的機會。所以,夫妻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訴請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一)當事人應當自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請求。

(二)只有有證據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離婚通常都是走法院處理的道路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夫妻,能夠有效的溝通,最後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了離婚的手續,協議離婚需要雙方簽訂,並且必須是自願的,這樣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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