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生活>婚姻家庭>彩禮>彩禮錢相關知識的分析

彩禮錢相關知識的分析

普法知識館 人氣:5.62K

彩禮錢相關知識的分析

彩禮錢對每一個人來說都不陌生,因爲在結婚的時候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雖然很多地方對彩禮錢有不同的習俗規定,但是本質是一樣的。那麼,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彩禮錢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彩禮錢相關知識的分析

1、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是否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

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範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筆者認爲,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於彩禮返還的範疇:

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爲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第二、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爲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在我國並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是不能以男方違反婚約而請求不返還或部分返還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着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筆者認爲,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係,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爲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於同居後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第三種情形。此種情形即爲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條司法解釋的本意,是以絕對困難作爲標準進行規定的。因爲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係,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已無需返還。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爲一項參考因素,體現司法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這無疑是 對接受彩禮一方提出了一個較高標準的要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以絕對困難作爲一個客觀標準綜合加以判斷,同時兼顧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必須是導致生活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

2、解除婚約後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在生活中,結婚索要彩禮現象仍然存在,因彩禮引起的糾紛也不斷增多。我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爲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訂婚。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男女雙方自願訂立的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男女雙方可以訂婚,也可以不訂婚,已經訂婚的男女雙方可以按照當初訂立的婚姻而登記結婚,也可以向對方宣佈解除婚約,並且無須經得對方同意。但是,婚約解除後,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約,任何一方都有權要求對方返還索要的彩禮。如果對方不予返還索要的彩禮,可以向對方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解決。不過,一般情況下,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儘量返還。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彩禮錢的多少根據一方自願,如果是索要彩禮錢,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結婚給彩禮錢在農村是非常流行,但也時常因此發生糾紛,甚至會因此取消婚禮。所以,處理彩禮錢問題,小編建議去本站平臺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很有必要的。

TAG標籤:#彩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