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不滿兩週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等等。
此外,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孩子已滿兩週歲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從理論上來說,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於子女生活的環境和條件,直接撫養權即歸該方。同時區分考慮:
3、孩子已滿兩週歲不滿八週歲
法院在依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進行判決時,主要考慮父母哪一方能夠照顧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業經常是由誰簽字,家長會經常由誰去開,課外活動由誰繳費、簽字、陪同等。
4、孩子已滿八週歲未滿十八週歲
應當尊重孩子真實意願。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往往因爲子女撫養問題爭執不下。法院在判決撫養權的時候更多考量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即哪一方撫養未成年人更加有利於子女成長與生活、更有利於子女的利益。除法律規定外,這個考量不僅僅在於經濟能力,更注重於穩定的生活成長環境、父或母本人的悉心照顧與陪伴、子女的心理依賴及一方是否有不適合撫養子女的情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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