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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蘇XX,女,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
委託代理人向遠斌,重慶峽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
本院在審理蘇XX與陳X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蘇XX於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申請撤訴是依法對自己訴訟權利作出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蘇XX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蘇XX自願負擔。
代理審判員 鄧乾樹
書 記 員 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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