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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要不要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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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要不要還彩禮

一、離婚後女方要不要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彩禮在性質上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彩禮離婚後是否需要退還,須視情況而定:

1、如果夫妻雙方協議約定離婚後需要退還彩禮,從其約定。

2、如果夫妻雙方對離婚時是否需要退還彩禮沒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不需要退還彩禮。

典型情況如下: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4)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具有法定的返還彩禮情節,離婚時需要返還彩禮。具體如下:

(1)支付彩禮之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支付彩禮之後,離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

(3)支付彩禮之後,雙方離婚,彩禮爲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指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結婚前後的生活水平相差較懸殊,即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

注意,返還彩禮的具體數額,應當結合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原因、雙方的過錯程度、有沒有同居生活以及同居生活的長短,以及對女方的身體是否造成傷害等等因素來進行綜合考量。

二、協議約定離婚退還彩禮是否有效

協議約定離婚退還彩禮是有效的。只要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且夫妻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協議簽訂後有經過雙方簽字確認,那麼該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離婚時女方按照協議約定將彩禮退還給男方。

三、退還彩禮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1、關於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

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爲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爲是終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爲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訴,因此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爲抗辯時,以不支持爲宜,以便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也符合社會生活實際。對於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應作一體處理,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爲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對方當事人父母列爲共同被告爲宜。

2、關於彩禮返還的範圍

確定彩禮返還時,要根據已給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考慮到雙方是否爲籌辦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費用或者是否已經在實際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礎上予以適當返還。在實際生活中,雖然雙方沒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經爲籌辦婚禮購買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費用,對於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彩禮雙方可能已經在實際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處理方式上應當靈活把握,真正體現公平原則。

3、其他特殊情形的考慮

彩禮雖未被法律明確認可,但其仍具有強大的社會生活慣性和廣泛的羣衆基礎,因彩禮問題產生的糾紛是司法不得不面對的問題。而彩禮作爲習慣,其本身也隨着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地變化其內涵和方式。從近20年的社會發展情況看,由於農村人口結構的調整、社會思想觀念的變化等因素,彩禮數額越來越高,但對婚姻的影響和約束反而在降低,尤其在農村,女性“閃離”後,並不愁嫁,相反,男性家庭因爲給付高額彩禮,在離婚後,無力負擔再娶的彩禮,導致很多社會問題的發生。爲此,司法實踐應當給予一定的重視。

當事人在離婚時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離婚後女方要不要還彩禮?要看是否滿足退還的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要知道,我國法律上面並未要求男女結婚一定要給付彩禮,一般是由雙方協商一致後由男方給付女方的。但現實中卻很容易因爲彩禮退還而產生糾紛,尤其是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這類糾紛會更多。而此時女方究竟是否應該退還結婚彩禮,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不是一定要退也不是不退。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其他疑問,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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