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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假保險構成的犯罪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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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假保險構成合同詐騙罪。未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准又未得到保險公司授權的行爲人,以保險公司名義銷售保險、收取保費,應認定其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

賣假保險構成的犯罪是什麼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爲表現爲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爲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爲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爲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爲,便可構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所謂數額較大,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可知,賣假保險,屬於合同詐騙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不慎被犯罪分子騙錢,可到公安機關報案,通過法律途徑追溯屬於自己的錢款,讓犯罪分子落網,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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