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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後復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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