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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父母可以代替辦離婚手續。在訴訟中,精神病患者離婚,因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爲該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在離婚案件中,由該配偶作爲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與自己離婚,明顯違背法律規定,這就勢必涉及到監護人的變更確認問題。因此,離婚時,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變更爲父母,代其履行離婚手續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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