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可能會出現審理此案的法官、書記員等等與一方當事人有比較特殊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就可以申請有利害關係的人進行迴避。那麼按照法律的規定,離婚訴訟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回避?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訴訟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回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離婚訴訟迴避需哪些證據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爲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爲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
通常審理離婚案件的審判人員具有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那麼就應當自行迴避,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是有權申請回避的。在離婚訴訟中,調解是必經程序。因此,有的夫妻可能最終不是判決離婚的,而是調解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