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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方出軌離婚能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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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方出軌離婚能要求賠償嗎

因男方出軌離婚能要求賠償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是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需要符合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損害賠償應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夫妻一方對離婚具有主觀上、行爲上的過錯。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過錯,而且該“過錯”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過錯。實施破壞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爲必須是配偶一方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2、一方的行爲具有違法性。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爲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爲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或婚姻契約對婚姻義務的要求,如違反了夫妻的忠實義務,相互扶養義務等。

3、受害人無過錯。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受害人要件,即請求損害賠償的受害人必須沒有主觀過錯。

4、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後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爲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爲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

5、過錯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係要件,即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爲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離婚賠償必須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爲直接導致離婚這一最終後果,才能實施。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存在賠償問題。所謂直接因果關係,是這些損害行爲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離婚當事人所提出的離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爲由提出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離婚賠償。“在審判實踐中,並不是每個離婚當事人都知曉離婚賠償的法定事由的,只要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官就應予查明並做出相應裁判”。

6、符合法定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導致離婚的四種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纔可提起損害賠償。

出軌行爲嚴格意義上來說其實並不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法定情形,自然單純的出軌行爲其實並不能要求出軌的一方在離婚的時候做出賠償,除非有證據證明出軌行爲已經屬於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行爲,那此時夫妻離婚女方纔能要求男方同時做出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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