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分居兩年,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而夫妻提出因分居作爲離婚的理由,由兩個必備條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定離婚的標準,分居是認定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
2、分居必須連續滿兩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