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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男方不同意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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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同意離婚,女方可以起訴離婚,直接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法院立案後,在15日內通知審理時間。女方要起訴離婚要注意收集感情破裂的證據,如家庭暴力的證據、出軌的證據、感情不和分居、或者有重大過錯的證據等,舉證兩人感情已無和好可能,法院在綜合考慮就會判決離婚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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