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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預約離婚 - 什麼是預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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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預約離婚,怎樣的預約離婚

婚姻關係始於結婚,止於離婚。我國規定的離婚方式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那麼你聽說過預約離婚嗎?什麼是預約離婚?怎麼預約離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爲您詳細介紹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知識,請閱讀下文。

一、什麼是預約離婚

預約離婚,是指要離婚的夫妻,得先填一個預約表,到預約時間後再正式辦理。先進行預約,讓夫妻有一段時間冷靜下來想一想,這婚是不是一定要離。制度實行以來,離婚率有所下降。

預約離婚制度實行以來,褒貶不一。

贊成者認爲衝動是魔鬼,時間是緩衝劑。一般離婚都離不開兩種,第一種就是彼此相愛,但話趕話一衝動就說要離婚,第二種就是彼此之間已經沒有愛情,經歷了深思熟慮決定離婚。7天的時間,讓衝動的人更加冷靜,理性思考。讓死心的人有充分的時間收拾殘局。7天直指矛盾的根源,是對婚姻的一種保護。

反對者認爲婚姻是私事 離婚是人們的自由。婚姻是夫妻兩個之間的私事兒,第三方不該介入,況且大家都是成年人,都能對自己的行爲負責,沒必要整個這樣的政策來拖延時間。不合適就是不合適,還要來來回回的至少跑兩趟,浪費時間、精力、財力。同時,7天,也給那些本不合適的夫妻彼此糾結,提高錯誤再次發生的機率。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爲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小編在上文已經爲您詳細的介紹了預約離婚的相關知識,預約離婚這一制度還不是很成熟,因此沒有在全國範圍內推廣開來。離婚是人生的大事,在作出離婚的決定時要慎重考慮。小編建議您在離婚時委託律師進行,律師將會幫助您分析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的相關問題,幫助您爭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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