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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個月冷靜期實施時間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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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個月冷靜期實施時間是如何?
律師解析:離婚冷靜期的實施期間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起算,在此期間可以作出撤回申請,30天以後雙方未親自離婚登記的,視爲撤回。
首先,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其次,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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